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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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