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