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