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