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