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