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