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