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