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