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业务对象分为存管银行和结算银行。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与其确定的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结算公司与其确定的结算银行应当签定有关资金存管及代理结算业务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应当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提供快捷、安全、准确的结算服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