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十九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应当向证监会和结算公司备案,结算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备案的自营证券账户、经纪证券账户的净交收额及资金存取变动情况,定期计算每个交易日清算备付金账户中每家证券公司自营资金、经纪资金的余额,并保留有关记录。 结算公司如果发现证券公司有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要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