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出现迁址、终止营业等情形,应当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