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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2008年)

发布机关 审计署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法规依据,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审计署对截至2007年底现行审计规章共4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审计署决定: 一、 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行政法规或者审计规章所代替的4件审计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 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7件审计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共38件(目录见附件3),近期审计署将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情况,并结合审计实践,着手对审计准则等规章进行修订。 附件:1. 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 2. 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3.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附件1 1 2 3 4 附件2 1 2 3 4 5 6 7 附件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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