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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2003年3月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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