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