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