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 第三章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第十四条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