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

封存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被审计单位名称;

封存依据;

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

封存期限;

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审计人员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当场予以封存,再补送封存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