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启封的;

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料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

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产被转移、隐匿、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