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启封的; 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料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 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产被转移、隐匿、损毁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