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