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审计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评价抽样结果:

分析样本误差;

推断总体误差;

重估抽样风险;

形成对所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