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审计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评价抽样结果: 分析样本误差; 推断总体误差; 重估抽样风险; 形成对所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