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当分析性复核结果显示有重要异常波动或者严重背离预期资料时,审计人员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和说明,并获取支持解释和说明的审计证据。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能作出解释和说明,或作出的解释和说明不能令人信服,审计人员应当采用其他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