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审计人员应当将控制风险确定为高风险: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薄弱; 审计人员无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审计人员不准备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