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水平的考虑可能与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考虑的重要性水平不同。如果前者大大低于后者,审计人员应当重新评估所执行的审计测试是否充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