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2号(2008年) 一、

一、 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的修改

将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4节修改为:

“4.1.4 联系人

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上述修改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