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3号)(2009年) 二、
二、 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修改的说明
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3.1节的修改,对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或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等情况,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而是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进行补正,以简化办理手续,节约审批程序。
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3.1节的修改,对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或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等情况,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而是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进行补正,以简化办理手续,节约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