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