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资质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质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国家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地方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