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供应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下列完整的资料:

品种、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

遗传背景或其来源;

微生物检测状况;

合格证书;

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