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六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 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