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