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