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