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条 供应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下列完整的资料: 品种、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 遗传背景或其来源; 微生物检测状况; 合格证书; 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