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 第四章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十九条 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 第二十条 供应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下列完整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