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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六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 第十七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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