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