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24年) 十五、

十五、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托单位及汇交人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附件11)的规定,妥善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需要用新产生的更优资料进行替换时,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受托单位应组织论证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未按照本办法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擅自缩减、替换或处置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实物地质资料的缩减、替换、报废等工作,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