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