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第十二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