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 第四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