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