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2006年) (五十六)

(五十六) 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协调机制。由国家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科技、教育、财政、商务、税务、海关、质检、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