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