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七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