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推动、实施诉讼等手段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决定将参与诉讼和判决执行等活动的上述主体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限制入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财产,禁止或者限制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反制措施,并保留采取强制执行财产以及其他更严厉反制措施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前款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推动、实施的诉讼所作出的判决。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前款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推动、实施的诉讼所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