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 一、 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 (一) 一、 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