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