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